原告云*农垦高原特色农业有限公司(简称“农垦公司”)诉被告大理州怀宝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怀宝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云*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昆明中院”)于2021年4月22日受理立案。
原告农垦公司的诉讼请求:1.被告怀宝公司向原告偿还货款本金17677866.25元;2.被告怀宝公司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372454.73元(暂计算至2021年3月30日)并支付自2021年3月31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以上述货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10%为标准计算的资金占用费以及自2021年7月1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以上述货款本金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为标准计算的资金占用费;3.被告怀宝公司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43300元;4.被告怀宝公司向原告支付为实现上述债权而支出的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保全担保费、保险费、鉴定...(本文书还有18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