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昆明叠鑫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山天御山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2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昆明叠鑫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保山天御山食品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昆明叠鑫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69978元,并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2022年1月份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即5.55%/年)支付2022年1月31日起至起诉之日期间的逾期付款利息656元(119978元×5.55%/年÷365×36天)。2.起诉之后至实际付清款清项之日止仍按5.55%年主张逾期付款利息。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本文书还有10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