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梧州市长洲区永旭五金经营部与被告梧州市城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广西建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梧州市长洲区永旭五金经营部(以下简称永旭经营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被告梧州市城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第三人广西建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永旭经营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城建公司支付排水管、配件、龙头、水*等建材款607984.57元。
事实与理由:梧州市廉租房七期工程**楼位于梧州市长洲区××道××段西侧、××引道北侧,由被告城建公司开发建设。2013年10月20日,承包方即第三人建大公司与发包方即被告城建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由第三人建大公司承包施工。组织施工、购买建材等由广西建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梧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建大公司梧州分公司)负责。施工期间,建大公司梧州分公司向原告永旭经营部购买排水管、配件、龙头、水*等建材。工程竣工后,双方确认建大公司梧州分公司尚欠原告永旭经营部排水管、配件、龙头、水*等建材款607984.57元。梧州市廉租房七期**楼工程,于2016年12月30日竣工,经梧州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审定的工程造价为44542501.89元(不含养老保险费)。被告城建公司应付未付工程1395984.57元,即建大公司梧州分公司享有1395984.57元债权。2021年12月10日,俞**同意以梧州市廉租房七期**楼的工程款抵偿欠原告永旭经营部的货款,达成《债权转让协议书》。2022年3月10日,建大公司...(本文书还有66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