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巫山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后,李**法定代理人李*于2022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巫山县人民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过错的原因力大小以及李**的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进行鉴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并委托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对申请事项进行鉴定。收到鉴定意见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9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李**法定代理人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巫山县人民医院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巫山县人民医院赔偿李**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住院期间护理费、出院后续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416857.89元;2.本案诉讼费由巫山县人民医院承担。
事实和理由:2021年11月23日,李**因排尿困难到巫山县人民医院门诊治疗,当时挂的是米登斌医生的号,但接待的却是张林医生。张林简单检查后,就判断是前列腺增...(本文书还有40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