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建行无锡分行)与被告俞**、江苏锦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茆倩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行无锡分行的委托代理人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俞**、锦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建行无锡分行诉称事实:
1、主债务情况:贷款人是俞**;贷款23万元于2010年12月22日发放,贷款期限为10年,于2016年1月19日提前到期;贷款本金已归还85921.77元,期内利息归还了部分;期内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上浮10%,据此确定年利率为5.39%,逾期罚息利率为本合同所执行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50%;俞**应承担建行无锡分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6659元。
2、俞**以其所有的位于无锡五洲装饰城e7-**房产为本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债权数额为23...(本文书还有12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