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于**因与被申请人天津国融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融公司)、天津市华奥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奥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津01民初****号民事判决和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津民终****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作出(2021)最高法民申4999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于**申请再审称,依据修订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三)(六)项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津01民初****号民事判决及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津民终****号民事裁定,指令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并支持其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再审申请人在二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的身份属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二被申请人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虽然解决的是双方工程款结算事宜,但工程款的结算结果是解除双方于2011年8月18日签订的《协议书》,协议书约定的内容是华奥公司购买国融公司房屋,华奥公司以其享有的工程款债权抵顶50%的购房款。即国融公司以房抵债,抵债房中包括再审申请人所购房屋,二被申请人解除《协议书》的结果直接造成申请人购买的房屋期待权不能实现。再审申请人以向国融公司交付1995187元购房款及涂销对华奥公司2295187元工程款债权的代...(本文书还有57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