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诉被告大庆市天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航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黄**委托代理人王**、被告大庆市天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董**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航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返还价款222177.5元,并按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加上逾期罚息支付利息,暂定8625.12元;2、判决被告赔偿违约金144909.1元;3、判决被告按收款金额开具发票;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实际承建大庆中央花***小区建设项目,大庆市天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所诉工程均由原告安排施工,并在2017年与被告签订了暂定价款2873427元的《单体门制作安装合同》、《补充协议》,合同第十条约定,工期每延迟一天,被告应支付合同价款1%的违约金,被告还应开具正规增值税发票。基于被告存在延误工期的违约行为,(2018)黑06民终****号、(201...(本文书还有9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