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诉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中卫市分公司(以下简称铁塔中卫分公司)、第三人宁夏融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融通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被告铁塔中卫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鲍*,第三人融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拆除迎宾壹号**号营业房楼顶的通信设备以及墙体的通讯基站、停止妨害,并将楼顶恢复原状;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房屋租赁损失90000元(自2012年8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共计10年);3.请求依法判令第三人协助排除妨害,将原告楼顶恢复原状;4.请求依法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2012年7月,被告与第三人签订《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中卫市分公司沙区移...(本文书还有20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