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与被告钱**、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
院依法追加王**、王**第三人参加诉讼,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被告王**及其与被告钱**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第三人王**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欠款261685.99元;2.要求二被告共同给付利息,利息以261685.99元为本金按照月利14.58%计算,从2021年12月19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3.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9年12月14日,二被告因经营服装店缺少资金,借用原告名义在莫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20万元。贷款下发后,原告将20万元全部交付给了二被告。贷款到期后二被告没有偿还贷款,20万元贷款全部是原告偿还的,同时原告还额外偿还了61685.99元利息,本息共计偿还了261685.99元。原告将贷款本息偿还完...(本文书还有42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