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江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推公司)与被告杨**、被告嘉兴扬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名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8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推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被告扬名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并当庭作出宣判。
原告山推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杨**向原告支付租金55000元,支付违约金至实际租金付清之日止(自2020年3月21日起暂计算至2022年1月11日,为25448.5元);2.判令被告杨**向原告承担因其违约行为所造成的原告支付的律师费5000元及差旅费等其他费用;3.判令被告扬名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4...(本文书还有17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