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江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叶**、被告郎*、被告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被告郎*、被告李**经合法传唤(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浙江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叶**向原告支付货款265000元,支付利息5653.33元(自2021年10月8日起至2021年12月27日止按月利率8‰计算的利息),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逾期付款金额日万分之七计算,计至实际货款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12月27日的违约金为1949.7元);2.判令被告叶**向原告承担因其违约行为所造成的原告支付的律师费8178.09元及差旅费等其他费用;3.判令被告郎...(本文书还有25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