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苏佳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森公司)与被告四平中科能源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佳森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被告中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佳森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膜产品质保金30万元;2.判令被告承担逾期违约金(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数4.75%计算违约金);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7年4月20日签订了一份工业废水渗沥液处理系统设备及安装服务合同,就该合同中的300万元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原告于2020年9月对被告提起诉讼,一审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经一审、二审审理,现已终审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请。原告在前案诉讼时,因当时合同的膜产品质保金未到期,故对膜产品质保金30万元未提出主张,现依据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吉03民终****号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原告现...(本文书还有43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