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卢**因与被上诉人广西鑫百合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百合公司)、原审第三人融水县志达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达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桂122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卢**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诉讼费用由鑫百合公司承担。主要事实和理由:卢**与鑫百合公司及案外人贝鹏程系合伙法律关系,一审遗漏被告。一、本案卢**、鑫百合公司及案外人贝鹏程系合伙关系。鑫百合公司的一审证据《油品合作协议书》、《油品采购合同》、志达公司一审提交的《应诉状》及转账记录、案外人贝鹏程与志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莫**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实,2021年5月至2021年8月期间,虽然仅以鑫百合公司的名义与志达公司签订《油品采购合同》,但实际上是卢**、鑫百合公司及案外人贝鹏程...(本文书还有28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