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山市东凤镇品之源硅胶制品厂与被告中山市茶云社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茶云社公司)、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及两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茶云社公司立即向原告清偿货款77705元及违约金(以77705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3日起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2、被告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支付原告律师费5000元、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500元;3、被告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被告茶云社公司系被告徐**注册成立的一人有限公司。被告茶云社公司向原告采购硅胶管等产品,但是货款没有及时付清...(本文书还有17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