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北京市海淀医院(以下简称海淀医院)因与被上诉人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8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1月4日立案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海淀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上诉人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修明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海淀医院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海淀医院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将本案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海淀医院承担30%责任明显过高。无直接证据证明患者在海淀医院内镜检查显示的隆起与患者此后疾病有关联性,肠内隆起的性质也无法认定。患者未规范就医,内镜结果出具后,未见其消化科门诊就诊记录,完整的就诊疗程序应为医生开具检查、实施检查,检查结果出具后持检查结果至专科医师处就诊解读。杨*未继续就诊,不利后果不应由医院承担。任何检查都存在局限性,内镜检查也不例外,都依赖人的观察,任何人无法保证识别所有病例,从这个角度,医生即便未能识别异常,只要处置过程未违反规范,不存在主观重大过失,不应承担如此过高的赔偿责任。任何检查均有时效性,即便患者在海淀医院的检查医生未提示异常,也不可能理解为患者在10年后仍正常。通常情况下,任何检查都无法为多年以后的病情...(本文书还有51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