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康福德高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付*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1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向张绿江支付的赔偿款、财产保全费、迟延履行金、诉讼费等共计199865.4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利息以199865.4元为基数,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12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3月2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合同书》,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运营车辆以及被告向原告支付经营使用费的相关事项,其中,合同第七条约定,“车辆因交通事故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被告)承担”。该《合同书》系原被告双方基于真实意思表示签订的,被告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履行相应义务。2017年8月30日,案外人...(本文书还有6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