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建平众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田**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9日作出(2021)辽1322民初****号民事判决,田**不服,提出上诉,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16日作出(2021)辽13民终****号民事裁定,撤销建平县人民法院(2021)辽1322民初****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23日作出(2022)辽1322民初****号民事判决,建平众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建平众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上诉请求:一、请求依法撤销建平县人民法院(2022)辽1322民初****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二、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对于本案的法律关系定性错误,本案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不应是买卖合同纠纷。应当纠正。二、一审法院所认定事实错误。1、关于b区**号楼**号年10月10日田**与众信公司签订的b区**号楼《外墙施工合同》第三条第4小条约定:“保温苯板由众信公司提供”,第六条约定:“该工程款预计约为960000元,工程最终按实际发生工程量计算”。2014年10月16日,田**在众信公司支取了工程款383900元。2020年12月21日,众信公司与田**共同确定了该工程总量为941891元,尾欠工程款557991元,并出具了工程量进度验收确认单。因该确认单系众信公司工程部人员出具,未与公司的财务核对,没有将苯板款182247元在总工程款中扣减,所以在确认单中也明确标注了以财务支出为准。又因该工程总量为941891元,减去已经支取的工程款383900元,再减去众信公司支付的苯板款182247元,这样结算才能与实际工程量941891元一致。如果按照田**认可的苯板由众信公司提供,在双方结算时已经将182247元减掉的话,该工程款总额就能达到1124138元(计算方法383900+557991+182247=1124138元),与实际工程总量严重的不相符。而一审法院在已经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本文书还有82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