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惠州市信成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桂林志力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立案后,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作出(2021)粤1324民初****号民事裁定,驳回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被告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30日作出(2022)粤13民辖终****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惠州市信成管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被告桂林志力商贸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莫**均通过广东诉讼服务网参加网上开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惠州市信成管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所欠原告的货款20005元;2.判决被告支付所欠原告货款的逾期利息以及逾期违约金(逾...(本文书还有26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