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常**与被告西安市儿童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朱*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西安市儿童医院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医疗费17692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20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24300元、营养费75400元、长期护理费876000元、残疾赔偿金814260元、交通费3000元、后续治疗费24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7200元、其他用品(尿不湿、导尿管等)8829元,以上共计2026114元,按照25%过错范围赔偿原告506528元,并另行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以上合计556528元;2.后续治疗费保留诉权,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3.判令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8年5月1日以“颈后部疼痛5天”为主诉在被告西安市儿童医院就诊,经诊断为“椎管内占位性病变(颈4-胸1)...(本文书还有32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