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与被告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的委托代理人李**,被告李**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苏**诉称: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于2015年10月23日签订的《合作协议》。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现金59505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5年10月份,原告经人介绍认识被告李**,被告自称其有位于青海省海西州大柴旦沙金矿,有合法的开采手续,收入非常可观,但是自己没有资金,所以找人合作开采,共分利润,双方于2015年10月23日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陆续支付595050元,其中30000元为现金,350050元为银行汇款,215000元通...(本文书还有11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