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南佳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林公司)与被告魏*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8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佳林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佳林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魏*返还工程款及相关费用共计418,732.72元,并以418,732.72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赔偿佳林公司利息损失;2.判决魏*赔偿佳林公司因处理该案件所支付的律师费、交通食宿费、邮寄费、诉讼费等费用共计138,423.66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20日,佳林公司作为承包人通过招投标承建了杜尔伯特蒙古自治县民族事务局(以下简称杜蒙县民族事务局)的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2016年黑龙江省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建设项目,双方签订了一份《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标价为7,407,210元,约定开工日期为2016年7月20日,竣工日期为2016年10月31日。工程完工后双方进行了结算,杜蒙县民族事务局向佳林公司支付了7,...(本文书还有47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