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反诉被告)与被告张**(反诉原告)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张**返还汇款141818元;2.要求张**给付房租2000元[(房租6000元-取暖费2000元)×50%];3.要求张**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4月,赵**与张**经人介绍相识。2018年7月,赵**从外地回来与张**见面,为以后共同生活二人商定在铁力市购买房屋。2019年9月18日至2022年1月17日,赵**向张**微信转账71笔金额135840元,银行汇款12000元,为张**支付医疗费1000元、购买生活用品444.19元;张**向赵**微信转账4笔金额6022元。2...(本文书还有27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