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西安陆港********(以下简称“陆港绿地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马*、被告陆港绿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3518.72元(自2020年10月31日起至实际交房之日止,按已付购房款776938元的日万分之一计算);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西安市国际港务区xx大道以南、规划路以东的绿地国际***小区房屋**房屋总价为776938元。被告本应于2020年10月30日前将房屋交付原告使用,但截止至2021年4月23日被告才向原告交付案涉商品房,逾期交房174天。故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日向原告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陆港绿地公司辩称,1.原告未按时足额缴纳...(本文书还有23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