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虹*******以沪虹检诉刑诉〔2017〕x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邱**、徐**、牛**、唐**、盛**、路*、涂*、李**、谢**、闵*、杨*、詹*、闵*犯诈骗罪,于2017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由本院管辖。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指派检察员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及由上海市虹口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郑*、被告人邱**及其辩护人刘*、被告人徐**及由上海市虹口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冯*、被告人牛**及由上海市虹口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严**、被告人唐**及由上海市虹口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陈*、被告人盛**及由上海市虹口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严**、被告人路*及由上海市虹口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汪**、被告人涂*及由上海市虹口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朱*、被告人李**及由上海市虹口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吴*、被告人谢**及由上海市虹口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邢**、被告人闵*及由上海市虹口区法院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王**、被告人杨*及其辩护人刘**、被告人詹*及由上海市虹口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孙**、被告人闵*及由上海市虹口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蒋**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审理期间,上海市虹*******向本院申请延期审理2次,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指控:
1、被告人路*、唐**、杨*、詹*等人于2015年11月3日,在“宝哥”(另案处理)的组织下,出境至马来西亚吉隆坡的一别墅内,经组织培训后,路*、唐**、杨*、詹*等人作为一线人员通过拨打或接听国内电话,冒充快递公司、电信公司客服人员,谎称被害人涉及违法案件,然后将电话转接至二、三线人员处,由二、三线人员冒充公安、检察机关人员诈骗被害人钱财。经查,被告人杨*于2015年12月23日回国;被告人路*、唐**于2015年12月29日回国;被告人詹*于2016年1月11日回...(本文书还有76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