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上海旌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注册成立,2015年8月变更为上海旌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7月再次变更为旌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旌逸集团”),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孔*某(另案处理)。2014年12月至2018年2月,孔*某伙同他人经预谋策划,采用召开酒会、组织旅游等方式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宣传,承诺年化6.6-12.6%的固定收益及回购,诱使投资人与旌逸集团签订《委托融资租赁合同》,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
2014年9月至2018年2月,被告:洪**
先后担任旌逸集团团队经理、总监、储备总监、区域总经理,期间在旌逸集团实际控制人孔*某及李**(另案处理)等人的组织、指使下,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经审计,被告:洪**。
参与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9,400余万元,未兑付本金人民币2,500余万元。
2018年3月21日,被告:洪**...(本文书还有11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