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上某公司是1993年12月27日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区xx路xxx号,经营范围为柴油机、工程机械、油泵及配件等。被告:蒋**。
于2013年9月担任上某公司计划物流部技术科技术员,负责日常物料管理、盘查货物、不常用零件的保管与配送以及电脑、信息、数据维护与查询等,于2017年5月31日离职。被告人梁**于2014年4月成为上某公司员工,后担任发动机二厂101车间装配流水线工作,负责车间装配现场及与物流等横向部门协调工作等。
2017年4月至5月,被告:蒋**
、梁**、陈**经预谋,由被告:蒋**。
利用职务便利,采用篡改电脑账目的方式,将上某公司空调压缩机、高压油泵、喷油器、增压器等不同类型的零配件共计2875个进行转移藏匿,再由被告人梁**将上述零配件运出公司,低价销售给被告人陈**。被告:蒋**。
、梁**各分得赃款约人民币30万元。经查,上述零配件价值共计...(本文书还有12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