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后,被告人吕**明知他人报警仍留待现场等候民警处置,并在到案后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吕**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肖某、顾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验伤通知书及医院检验情况记录,上海市闵行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上海东南鉴定科学研究所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现场照片、工作情况及被告人吕**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吕**的亲属代为对被害人肖某、顾某作出经济补偿人民币6万元;被害人均对被告人表示谅解,并出具了收条及谅解书。
本院认为,被...(本文书还有5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