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至2017年8月,被告人陆某某在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治安支队行动大队(以下简称:行动大队)“治安协控”岗位工作,主要职责为协助民警开展涉黄涉赌查禁工作等。2016年4月至2017年8月间,被告人陆某某明知犯罪分子刘**(因犯容留卖淫罪被判刑)长期在其经营的上海市浦东新区胶东路xxx号“金银都会馆”内进行容留卖淫活动,为徇私利,仍先后多次将行动大队执法车辆车型、号牌等信息泄露给刘**。2017年8月13日,被告人陆某某在参与行动大队对“金银都会馆”查禁过程中,以电话、短信方式向刘**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处罚。
2017年8月18日,被告人陆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沈某1、...(本文书还有7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