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被告人万*入职腾讯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虹梅路xxx号xxx区**层,实际经营地徐汇区田林路xxx号腾云大厦,主要从事企业qq产品的研发及销售等业务),先后担任该公司sng社交网络事业群企业产品部渠道销售中心副总监、总监,任职期间负责企业qq产品的销售和对企业qq产品全国经销商的监督、管理工作,万*拥有选择经销商,决定经销商销售任务,减免腾讯公司对经销商违规罚款等实际权力。2013年3月,被告人金某某入职腾讯公司,先后担任该公司sng社交网络事业群企业产品部渠道销售中心渠道支持组员工、组长,在万*入职后,受万*直接领导,具体负责对经销商的培训、销售业务数据的整理、协助上级领导制定经销商的销售任务和管理制度等工作。
一、职务侵占事实。
2014年9月起,被告人万*为侵吞腾讯公司资金,利用职务便利,以向特定经销商发放“定向激励”、“团队激励”款项鼓励经销商提高业绩为名,拟订计划后骗取公司领导信任,通过公司内部审批,形成公司方案,将共计1,139万元资金陆续发放给其事先确...(本文书还有41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