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2日12时许,在北京市顺义区南彩镇后俸伯村,被告人李**、曹**二人在明知机动车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由李**从中斡旋,并以其15000元债权折抵部分车款,帮助曹**以人民币70000元(对方要价85000元)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从他人手中收购了被他人盗窃的黑色奔驰glk越野车(发动机号**)一辆。经查,该车系被害人颜某于2016年1月19日停放在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北***小区停车位上的被盗车辆。经三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证,该车价值人民币368300元。另该奔驰轿车已经起获并发还给颜某。
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颜某陈述证实,2016年1月21日7时40分许,他发现自己停放在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北欧小镇**号楼前192号停车位上的一辆号牌为京n×××××黑色奔驰glk300型越野车(发动机号**)被盗。
2、被告人李**供述,2016年2月初的一天晚上,张波给他打电话,说有一辆奔驰车,问他收不...(本文书还有21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