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衡阳市华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源物业公司)与被告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源物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龙**经本院公告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源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营运费、电费、推广费等共计114512元(其中物管费4878元、租金91078元、推广费722元、营运费8345元、电费9489元及违约金4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9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衡阳市华源建材超市租赁合同》约定:被告承租位于衡阳市...(本文书还有16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