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天津市智肽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肽公司),第三人天津市耀居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居公司)、天津瀛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瀛安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被告法定代表人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第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2022)津0118执异****号执行裁定书,确认李**对天津市宁河区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2.本案诉讼费由智肽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瀛安公司与李**签订了《供房协议》,收取了李**的购房款,并按照《供房协议》对李**履行合同义务。2014年,智肽公司因与瀛安公司之间的欠款纠纷,申请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对李**购买的前述房产进行查封,并基于静海区人民法院作出...(本文书还有28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