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与被告天津市智肽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肽公司),第三人天津市耀居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居公司)、天津瀛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瀛安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被告法定代表人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第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2022)津0118执异****号执行裁定书,确认吴**对天津市宁河区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2.本案诉讼费由智肽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因港湾公寓建设项目原拟由嘉熹公司进行开发建设,嘉熹公司自2004年5月开始与宁河区综合执法大队、宁河区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共同组成工作组,对项目土地上的宁河物资村实施动迁,并于2010年上半年完成对45户拆迁户的动迁。2011年4月30日,土地整理中心与嘉熹公...(本文书还有37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