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天津市海河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元**与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申请被告赔偿原告自2021年3月9日至2023年5月8日(共计791天)期间所发生的护工费、营养费、治疗费、残疾辅助用具用品费(经扣减医保支付和经过责任比例计算)共计180,925.8元。(同时保留其他诉求事项的权利)。事实及理由:原告于2011年2月4日因心脏病在海河医院就医,4天后因医疗行径导致截瘫。同年4月,原告向津南区人民法院起诉,诉求医疗损害赔偿。后经数次开庭、鉴定、上诉等司法程序,原告申请的赔偿(2011年2月8日至2019年3月8日期间所...(本文书还有17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