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刘**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日提起诉讼,刘**于2016年7月7日提起反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闫**、被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张**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法医鉴定费等相关费用共计1万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3月6日下午,原告李**在自家门口与邻居说话,被告刘**骂着自己的丈夫从家里出来,原告和其邻居都没有与被告搭话,被告刘**看到原告也在,就指桑骂槐的辱骂原告,原告刚开始忍着不还口,但是被告变本加厉并走向原告指着原告辱骂,原告别无他法只能加以制止,被告反而变本加厉,冲向原告并厮打原告的头部,并狠狠抓住原告的头发,挠原告的脸部和肚子,致使原告倒地昏迷,原告的亲戚报警之后,救护车就把原告送到民权县中医院并住院治疗,被告刘**的恶劣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健康权。
刘**辩称,一、原告对本案的发生有重大...(本文书还有23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