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崔**与被告天津市宝坻区周*卫生院(以下简称周*卫生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被告周*卫生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周*卫生院赔偿崔**医疗费475783.97元、营养费365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800元、护理费91057.05元、误工费91057.05元、交通费2000元、残疾赔偿金720804元、更换异体器官费400000元、医疗依赖费12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鉴定费2100元,共计2373602.07元的45%即1068120.93元;2.本案诉讼费由周*卫生院承担。诉讼过程中,崔**增加鉴定费6500元,损失变更为1071045.93元。事实及理由:2021年2月24日,崔**因颈部淋巴结肿大到周*卫生院中医科治疗,中医科医生王*艳为崔**开具了两周的中草药。崔**于2021年2月26日开始自行煎药后分早晚两次服用,早晚各服用1次。服完此药后,崔**感觉身体不适厌食,后愈发严重上腹部疼痛,发展到面部及眼睛发黄。2021年4月1日崔**到宝坻区中医医院进行检查。2021年4月9日崔**到宝坻区人民医院检查治疗,诊断为药物性肝损伤。2021年4月14日崔**到宝坻区人民医...(本文书还有54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