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吴**、上诉人武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交集团)因劳动争议一案,均不服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2016)鄂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王*、张静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吴**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公交集团向吴**支付2005年7月至2015年9月待岗生活费87417元,公交集团承担本案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吴**于1993年9月参加工作,在公交集团任职公交车驾驶员。自2005年7月至2015年5月,吴**处于待岗状态,公交集团未向吴**支付劳动报酬,但为吴**缴纳社会保险至2015年6月。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文件)第58条规定、《关于提高湖北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鄂劳社办(2002)171号)第一条的规定、《湖北省提高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本文书还有43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