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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刘**、汪*、汪*犯寻衅滋事罪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刑事案件>>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寻衅滋事罪
  • 案例类型:刑事判决书
  • 案号tdc0lspan3alignright(2019)沪0112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19-05
  •  
  • 【案例概要】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一部刑诉(20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刘**、汪*、汪亮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刘**、汪*、汪亮及各自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8年12月23日凌晨,被告人李*伙同刘**、汪*、汪亮等人在本市闵行区xx路某ktv无故殴打ktv工作人员朱*某、吴**,致使朱*某面部软组织挫伤,吴**左眼眶内壁骨折伴左眼球内陷,经鉴定,被害人朱*某的伤势构成轻微伤,被害人吴**的伤势构成轻伤一级。

    被告人李*、刘**、汪*、汪亮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四名被告人均未对本案犯罪事实作如实供述。

    为证明上述事...(本文书还有2590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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