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虹*******与汤*、翟*、廖*、陈*、刘*、司**、唐*、汪某所有权确认纠纷、合同纠纷、非法经营罪、诈骗罪、司法行政管理、金融行政管理、公安行政管理、审计行政管理、教育行政管理、统计行政管理一案
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6日起至2026年5月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6日起至2026年6月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廖*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四、被告人陈**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本文书还有7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