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至2020年10月期间,被告:徐*。
在拼某某平台的运营公司胡**(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担任招商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林某某入驻拼某某平台的“茵某睦赢专卖店”、“茵某旗舰店”等商铺提供活动上新、运营等方面的便利,收取林某某给予的商品销售净利润返利。自2019年4月至2020年1月间,被告:徐*共收受林某某给予的贿赂人民币9万余元。
2017年6月至2018年10月,被告:徐*
在唯某某(中国)有限公司担任商务中心母婴业务部商务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林某某的深圳叮某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商品入驻唯某某提供便利。2018年5月,被告:徐*收取林某某人民币45万元贿赂。
2017年12月,被告:徐*
利用在唯某某(中国)有限公司担任商务中心母婴业务部商务经理的职务便利,为上海煌某实业有限公司运营的“泰某某”纸尿裤品牌入驻唯某某提供帮助后,与上海煌某实业有限公司法人金...(本文书还有12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