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贤支行与被告吴**信用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贤支行于2016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要求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贤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本文书还有4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