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资产管理公司)与被告开化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开化医药公司)、吾志忠、邹**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期间被告吾志忠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本案于2023年6月6日裁定中止诉讼,于2023年8月14日恢复诉讼。原告浙商资产管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被告开化医药公司、吾志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邹**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浙商资产管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开化医药公司立即归还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1638458.33元(利息含罚息、复利计算至2023年4月1日,之后利息含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借款结清之日止);2.被告吾志忠、邹**在最高担保金额13750000元范围内对第一项诉请中被告开化医药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原告对被告开化医药公司...(本文书还有30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