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杨**,现正在服刑(未到庭)。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陈**、陈**与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董**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董**称:请求海林市人民法院撤销(2014)海民保字第45号民事裁定书,停止评估、拍卖案外人的财产并解除对财产的保全。理由:2014年8月14日杨**(原丈夫)驾驶自用面包车帮他人拉雇佣的工人去海林干活,在驾车返回途中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杨**构成刑事犯罪,被海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现在监狱服刑。海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海刑初字第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4)海民初字第351号、352号、3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杨**赔偿款是他个人交通事故侵权赔偿款,不是案外人与杨**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案外人认为:交通事故所导致的债务属侵权之债务,而非合同之债务。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可见,夫妻一方因身体受侵权而获得的赔偿也...(本文书还有33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