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张*。
为牟利,在2018年3月至2020年3月经营力某公司期间,经**(另案处理)介绍,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收受宋*(已判刑)、被告人宋*以上海a经营部、上海市b经营部、上海市c经营部、上海xx有限公司等名义为力某公司虚开通用机打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99份,金额共计990万元,其中宋*使用高仿税控开票软件自行制造的增值税普通发票56份。
2020年12月17日,被告:张*
经电话联系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2021年4月6日,被告人宋*经电话联系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两名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宋*退出违法所得15万元。
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单*力某公司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被告:张*。
有期徒刑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宋*有...(本文书还有11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