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至案发,吴*、陈*(均另案处理)在经营上海a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上海b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期间,未经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批准,组织童某、李*(另案处理)等人对外以“金xx通”等名义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其中,在收取客户保证金后,按照1:3至1:5不等的比例
,为客户提供个人股票交易账户和股票线下配资,赚取配资利息等费用;利用温州c有限公司开发的“策略宝”等分仓交易软件,在收取客户保证金后,按照1:2至1:8不等的比例,为客户开立股票交易账户并提供股票线上配资,赚取交易手续费等费用;利用上海d有限公司开发的“文华财经”“随手易”等分仓交易软件,在收取客户保证金后,按照1:10至1:15不等的比例,为客户开立期货交易账户并提供期货线上配资,赚取交易手续费等费用。经审计,a公司、b公司涉及股票线下配资保证金合计人民币5,286万余元,配资金额累计约人民币1.5亿余元;涉及股票线上配资保证金合计人民币1,875万余元,配资金额累计...(本文书还有30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