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李**、董亚杰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后期医疗费等共计10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2月28日18时30分,被告李**驾驶电动二轮车沿公路由东向西行驶到民权县城关镇北外环路睢洲坝村南与前方向同步行的原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躺在路上后,第二被告于18时35分驾驶电动车行驶到上述地点,又与躺在地上的原告发生交通事故。原告的伤情经民权县人民医院诊断为右侧胫腓骨远端粉碎性骨折。综上所述,二被告驾车...(本文书还有19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