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重庆目标广告有限公司一分公司诉被告国旅联合重庆颐尚温泉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立案受理,由代理审判员肖扬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2月21日及2017年1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目标广告一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与被告颐尚温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肖**、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目标广告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5月7日签署《发布确认函》,双方确认原告自2015年5月9日至2015年5月22日为被告发布颐尚温泉小镇广告,被告向原告支付广告发布费用20000元。原告发布广告后,被告未履行付款义务,原告故起诉来院。现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广告费20000元,并自2015年6月23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资金占用损失至本清为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颐尚温泉公司辩称:我公司与原告没有签订任何合同,故我放不认可广告费用,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公司员工陶*于2015年5月7日签订《发布确认函》一份。...(本文书还有13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