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徐汇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臧*、侯**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21年3月30日作出(2021)沪0104刑初****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臧*对判决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臧*、听取辩护人意见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事实。2015年7月,上海b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b公司”)成立后,马*(另案处理)等人逐步组建团队,公开宣传“xx”等理财产品,承诺保本付息,非法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存款。2017年6月,郭*(未到案)向马*收购上海a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a公司”),并聘用部分b公司的业务人员,以代为投资“齐鲁银行”“宏祥新材”等新三板股权项目为名,承诺保本付息,继续非法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存款。2016年1月至2017年10月,被告人侯**历任b公司业务员、a公司徐汇分部网...(本文书还有30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