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间,被告人叶**等人以企业借款等为名,以“企信贷”、“v享定投”等多种产品形式,在微积金网络平台发布数百家企业借款的虚假标的,并采用网络宣传等方式,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社会不特定被害人通过该平台出借资金,所借资金经微积金网络平台转账至企业账户后由被告人叶**等人非法占为己有。被告人刘*、白*在明知借款标的存在虚假的情况下,仍帮助被告人叶**收集借款企业信息资料供公司平台用于发布借款标的,开设借款企业银行账户及网银,并根据被告人叶**的指示将公司平台归集后转账至借款企业账户的资金再转账至被告人叶**指定的多个私人账户内。被告人李*、吴**、魏**在明知微积金网络平台违规吸收资金的情况下,仍帮助被告人叶**管理平台支付渠道、开展公司宣传及网站推广、指导客户购买产品等。2018年6月26日,微积金网络平台停止资金兑付。次日凌晨,被告人叶**逃往境外。
经司法审计,2017年6月1日至2018年6月27日,微积金公司通过网络平台吸收20668人资金共计人民币12.6亿余元;2017年8月1日至2018年6月27日,微积金公司通过网络平台吸收20146人资金共计人民币11.3亿余元。截止2018年6月26日,微积金公司尚未兑付4900余名被害人本金共计人民币2.7亿余元。
2018年6月28日,被告人李*、吴**、魏**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分别主动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同年9月5日,被告人叶**在拱北口岸入境大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同年8月13日、9月20日,被告人白*、刘*先后在浙江省杭州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白*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并当庭出示了微积金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公司章程、档案机读材料、劳动合同及资金存管合作协议等书证,被害人陈述及相关app个人资金记录、购买产品截图及借款协议等书证,证人证言,相关股权转让协议,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调取证据清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查封决定书、查获经过、抓获经过、归案情况说明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本文书还有82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