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21日23时21分许,被告:叶**。
酒后返回其居住的本市闵行区漕宝路xxx号大上海国***小区,***小区里昂园**号主干道附近时,无故将被害人朱*、顾*、陈*某三人停放的牌号分别为沪a******、沪l******、浙b******、沪b******的小型客车左侧车身划损。经上海市闵行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车辆车损共计人民币17,161元。
2019年9月24日,被告:叶**
在其住处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案发后,被告:叶**。
的亲属代为赔偿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万元,同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叶**。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朱*、顾*、陈*某的陈述,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技术勘验意...(本文书还有714字未显示)